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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系统图

发布时间:2025-02-20 11:29:56点击量: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生资助工作,确保应助尽助,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黑河市教育体育局草拟了《黑河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和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广大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的要求,规范和加强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目标,通过教㊣育资助阻断贫困代际传递,让每一个孩子都对自己有信心、对未来有希✅望,实现“不因贫困而失学辍学”。

  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3〕7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黑教规〔2019〕9号)、《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黑财教〔2024〕84号)、《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提标工作的通知》(黑教服〔2024〕20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教育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4〕13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黑财教〔2024〕9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中㊣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用于落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校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学前教育幼儿资助资金、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省内地方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国家奖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等。

  本指导意见所称幼儿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含公办性质)幼儿园、市县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普通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普通初中(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初中部)及特殊教育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地方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教育资助政策监控系统✅图。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残联、应急管理、退役军人事务等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协同配合,监督、指导、协助教育落实学生资助的各项工作。民政局、农业农村局、残疾人联合会、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于每年的3月和9月中旬前完成与教育学籍系统数据对接,确保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各类型困难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校长是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地(校)可以参照以上三个困难等级来确定学生困难程度,也可以根据学生家庭突发状况和影响家庭经济情况等实际因素,对困难学生等级进行适当调整。

  各地(校)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查询核实,并与当地民政、残联、农业农村、退役军人、应急管理✅等部门数据㊣比对,比对的结果和能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的相关部门数据库信息截图等均可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佐证材料。学校自主认定工作应根据学生(监护人)提交的没有法定效力部门开具的证明或申请材料,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学生消费和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认定为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可采取系统比对、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范围是公办(含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资助形式为按月直接减免管理费、保教费和杂费等,减免标准总体上应不低于当地资助范围内普惠性幼儿园平均收费标准的50%。

  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范围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和非寄宿学生。资助标准为:寄宿学生每生每年小学㊣1250元、初中1500元,在此基础上,对人口较少民族(赫哲族、锡伯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达斡尔族、柯尔克孜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照年生均250元标准增加生活补助;非寄宿学生每生每年小学625元、初中750元;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生活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边境县(市、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补助标准每生每年小学1500元、初中1750元,非寄宿制补助标准每生每年小学1250元、初中1500元。

  1.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脱贫户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发改、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2.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范围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脱贫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从2025年春季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按照困难等级分3档执行,具体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特别困难)、2300元(困难)、1300元(一般困难),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各县(市、区)也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经济情况自行分档定标准。

  1.国家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每年奖励名额由国家确定,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2.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发改、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3.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 、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2025年春季学期起,将三年级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龙江县、泰来县、甘南县、富裕县、克东县、拜泉县、林甸县、望奎县、兰西县、青冈县、明水县等11个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从2025年春季起,将符合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各类学生,按照困难等级分3档执行,具体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特别困难)、2300元(困难)、1300元(一般困难),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各县(市、区)也㊣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经济情况自行分档定标准。

  1.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我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两种模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向与我省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协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在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助学贷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向与我省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协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在就读学校办理的助学贷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25000元。学生在就读学校申请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或在户籍所在地申请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2.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一卡通管理系统平㊣台。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

  3.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我省普通高校的城乡低保家庭应届毕业生,在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3年以上(含3年)的,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给予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给予代偿。自2019年起,我省普通高校所有应届毕业生赴我省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享受同等政策。执行标准为大学生服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

  1.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提出资金预分配方案,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按规定时限及时将学生资助资金下达到市县和有关单位。

  2.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现阶段由市县负责落实幼儿资助政策并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统筹给予奖补支持。

  3.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中央与我省按5:5比✅例分担,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省、市按7:3比例分担。

  4.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照国家核定我省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监控系统图,分别下达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我省按6:4比例分担,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省、市按7:3比例分担。

  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普通高中隶属的同级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上级财政补助之外的其余所需资金,由普通高中隶属的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5.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及市县按比例分担,其中:中央与我省㊣按6:4比例分担,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省、市按7:3比㊣例分担。

  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中✅等职业学校隶属的同级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上级财政补助之外的其余所需资金,由中等职✅业学校隶属的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6.普通高校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其中,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方法。普通高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金贷款代偿资金由学生毕业高校的同级财政承担。省内地方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按照院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

  7.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按规定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及结转资金使用管理按照中央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1.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有关学校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按照中央直达资金管理要求,要及时准确将预算指标、资金支付和发放明细等数据,导入中央财政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和全省“一卡通”平台系统,准确反映学生资助预算执行实际情况。

  2.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3.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学校负责对照✅预算申报环节设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4.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财务监督主责,加强对学生资助领域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财会监督,依法依规强化对学校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严格财务管理;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学生资助领域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

  5.按照全省✅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工作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学生资助资金预算安排、下达工作等。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定学生资助资金“一卡通”管理项目清单,组织政策实施和基础信息审核管理等工作,做好政策清单公开、资金审核结果公示和个人补贴信息查询等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负责做好比对学生社会保障卡持有信息和办卡等工作,及时核实更新受助学生信息,组织实施学生资助资金通过“一卡通”平台发放等工作。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阶段的国家资助金发放时间:春季不得晚于4月,秋季不得晚于10月;学前教育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国家㊣资助金发放时间:春季不得晚于5月,秋季㊣不得晚于12月。

  6.各地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申报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7.各地、各校应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校、普通高中应从事业收入中分别足额提取 4%—6% 、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9.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10.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本指导意见由市财㊣政㊣局、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应急管理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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